对员工教育类的培训(对于员工的培训)

公司简介 admin 2024-05-10 13:21 19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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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教育类的培训了解更多“应急知识”

已明确:2023年所有安全培训必须本人参加对员工教育类的培训,本人签字!

紧急提醒:号称“史上最严”的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施行。其中对员工教育类的培训,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对员工教育类的培训,罚款金额已由5万增加至10万!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35万!

其实,安全培训成本其实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员工教育类的培训(对于员工的培训)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近日,应急管理部为坚决治理安全生产培训走形式、考试把关不严、甚至涉嫌考试作弊等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以来,应急管理部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目前,各地陆续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执法案例。

典型处罚案例通报

第一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例一」:因同样问题,10家企业被罚18.6万

近日,烟台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对员工教育类的培训(对于员工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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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二」: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20000元

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 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10000元

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 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 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45万元

5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10条问题,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第二类: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案例一」: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罚1万

8月7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二」: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罚1万

7月1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日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7月2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三类:未按照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案例一」:未开展新员工三级教育,被罚5000

4月2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实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 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被罚8000

4月23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案例三」: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被罚8000

5月19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众星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第四类:安全培训本人不签字、代签或未补签

「案例一」:无法提供补学证明,被罚50000

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 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一人代替多人签字,被立案调查

今年4月份,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岚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 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案例三」:本人未签字,被罚10000元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 “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五类:安全试卷代抄写或分数作假

「案例一」:试卷分数造假,罚款9000元

近日,据 「湖南应急管理」消息,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一人替多人抄写试卷,立案调查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 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多张试卷竟然笔迹都一样

新《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毋庸置疑,2023对于安全培训造假的整治力度和罚款金额还将全面提升,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单位和个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附:【课件】新员工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

来源:每日安全生产

编辑: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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